「菏澤勝訴」確認強拆違法,追責到底,強拆之前你考慮過後果嗎?
【原告】位先生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萬福辦事處天池社區
【被告】 高新區萬福街道辦事處 山東省菏澤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萬福街道辦事處
案情介紹
原告位先生是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萬福辦事處天池社區王本村的村民,在王本村擁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二層房屋,2019年1月29日被告(高新區萬福街道辦事處)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口頭告知原告的第二層建築爲違章建築,並且帶領人員對原告的二層建築總共240㎡實施了強拆行爲。
出現這種情況位先生還是十分的理智,他深知拆遷方在沒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就對其房屋進行強拆,敢做出這種違法行爲,再繼續與其講道理已經沒有任何作用,最好的辦法就是比違法者更狠,要通過對方懼怕的法律渠道與其對抗,所以位先生找到了我們的拆遷律師。
通過律師的分析調查,迅速啓動相關維權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位先生的房屋建設於1985年,並不存在原告所說的屬於違法建築,被告也沒有經過法定程序認定房屋,也沒有行使拆除違建的執法權,拆除當天並沒有公示《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等書面執法法律文書,也沒有給原告任何的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綜合所有事實證明,被告強制拆除原告相關建築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
最終法院認爲本案中被告的拆除行爲沒有法律依據,屬程序違法,原告要求確認被告拆除原告房屋行爲違法的主張應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拆除原告二層房屋的行爲違法。
房屋遭遇強拆固然可恨又可怕,辛辛苦苦置辦的家業毀於一旦,所有人都不忍心,拆遷律師提醒越是這種情況越要沉着冷靜,不能行爲過激的暴力抵抗,更不能當做任人宰割的羔羊,對方實施違法強拆後,就沒有任何道理可講,多說無益,我們要做的就是選擇正確的維權途徑,通過法律武器給予沉重打擊,護財又爭氣。